發行在外的是在股票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B股總和。未流通的不算在內。也就是是只算流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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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2006)的規定,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減少,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的,應當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之所以作出上述規定,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也不改變企業的盈利能力”(見《〈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
所以,雖然題中派發股票股利36萬股(120 * 0.3)是在2005年7月1日實際派發的,但在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時,應當視為年初已經發行。由此,該股數的適用權數應當為1,即:2005年度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 (100 + 20 + 36) * (12 / 12) = 156萬股。
根據本準則第五條的規定,計算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時,作為權數的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通常按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如按月數計算。二、稀釋每股收益的計算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潛在普通股主要包括:可轉換公司zj、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一)可轉換公司zj。對于可轉換公司zj,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zj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等的稅后影響額;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zj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二)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根據本準則第十條規定,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一般不變;分母的調整項目按照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計算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公式中的行權價格和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在認股權證合同和股份期權合約中已作約定。公式中的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價格進行簡單算術平均計算。在股票價格比較平穩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盤價作為代表性價格;在股票價格波動較大的情況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價與最低價的平均值作為代表性價格。無論采用何種方法計算平均市場價格,都應當一貫地加以運用,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原計算方法不再適用。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發行日起計算。
500萬股,每股面值1元。2001年1月1日發行累積優先股10萬股,每股面值10元,股息率6%。2003年、2004年該公司由于經營效益不佳未分派股利。2005年、2006年營業業績上升,分配的現金股利(包括優先股股息)分別為28萬元和30萬元 這不是已經說明得很好了嗎
(1) 方案1:息稅前利潤=200萬
負債利息=400*10%+500*12%=100萬
凈利潤=(200-100)*(1-25%)=75萬
每股盈余=0.75元
方案2:發行新股500/20=25萬股,
息稅前利潤=200萬
負債利息=400*10%=40萬
凈利潤=(200-40)*(1-25%)=120萬
每股盈余=120/(100+25)=0.96元
(2) 方案1每股盈余=(息稅前利潤-100)*(1-25%)/100
方案2每股盈余=(息稅前利潤-40)*(1-25%)/125
二者相等,息稅前利潤=340萬
(3) 方案1財務杠桿系數=息稅前利潤/(息稅前利潤-100)=2
方案2財務杠桿系數=息稅前利潤/(息稅前利潤-40)=1.25
(4) 方案2的每股盈余更高,就目前的息稅前利潤更好。